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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以划獨木舟進入石滬裡嗎?

2024.02.15

文字:曾宥輯

攝影:吳鷗翔

石滬,是澎湖百年以來以石塊疊砌在海上的捕魚建築,定義上屬於定置漁業的一種。 

 

因先人是蓋在海洋這片「公有地」上,因此自明鄭時期便納入「雜稅」中,清代起就有較清楚的「滬稅」紀錄,而後日治時期與國⺠政府也延續了此管理制度,形成了所謂的石滬漁業權,「滬主」向縣府申請該漁場的「漁業權執照」,需繳納規費並 5年換證一次(日治時期為10年換證),經縣府評估核准,便可進行石滬漁業的經營。

 

時至今日,澎湖600多口石滬中仍有向縣府繳納規費申請漁業權,截至 2019年僅剩10口,可謂碩果僅存,其中包含馬公市3口、湖⻄鄉1口、白沙鄉4口、⻄嶼鄉2口,而⻄嶼鄉的2口其中之一,便是當今爆紅的虎目石滬,其最新的漁業權申請期間為109年至114年。 

現在成為網紅景點的虎目滬,每天前去朝聖的人潮絡繹不絕,光是站在滬堤上的人就可能驚擾入滬的魚群,更何況是跳下滬中優游,甚至是乘坐獨木舟入滬的活動,這絕對會大大影響了滬主的漁業權。 

 

在法律意義上,「滬主」擁有石滬的「使用權」,而非「所有權」,那如果當「滬主」使用石滬捕魚的權利受侵害時,縣府又應該如何來進行保障呢? 如果A已向縣府申請該漁場的漁業權執照,那B是否還可以在同個地點進行有收費的商業活動?常言道,法律是道德最後的底線,漁業權的保障還有許多值得探討與深思的部分,這話題可能較為專業嚴肅,所以且讓我們稍微退一步思考。


 

以海為田的澎湖先⺠在嚴峻刻苦的環境中,耗費巨資與人力所築起的石滬,是為了捕撈漁獲養家活口的資產,也按時守法向管理單位繳交費用申請漁業權,時過境遷,如今國旅興盛,石滬觀光也蓬勃發展,成就了「先人建滬,後人打卡」的景象。


 

那到底可不可以到石滬遊玩呢?

站在推廣石滬文化的角度,我們認為其實並無不可,文化不該是離大眾遙遠的,只要是正確的傳遞,每個人都可以成為文化的傳承者。石滬已存在百年,法規不斷地更迭,世代也不斷地變化,然而,唯一不變的是海洋之心的優美,是那璀璨吸引了一個又一個來到此地的旅遊者。


更重要的是,我們始終相信人與海之間共好的無限可能,如果今天是魚群入滬,滬主捕魚手忙腳亂,或許還會非常歡迎圍觀群眾拍攝記錄,甚至是一起撩下來幫忙,但前提絕對是「尊重」,尊重石滬,還有尊重石滬的使用者,需下水進入石滬活動時,建議事前告知。若只是單純欣賞石滬,保持禮貌守則(不侵入石滬、不破壞本體、不捕抓漁獲),那我們相信,澎湖的滬主大部分都不會排斥大家去看自己家引以為傲的石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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